如果不是关联了女儿的QQ号,郭丽怎么也不会想到,年仅9岁的女儿小敏会被多人“隔空猥亵”。
“隔空猥亵”这个概念,也是她生平第一次听说。心头被震惊、愤怒、不甘所萦绕,郭丽决定要“讨回公道”,也希望能让更多孩童避免被伤害。
早在2018年,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确立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视同线下犯罪的追诉原则。
今年6月1日,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官微发文定义:隔空猥亵是指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个性交友”“招募童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的违法犯罪行为。
同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隔空猥亵”将以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定罪论处。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全国多地均判决过隔空猥亵案件,罪名多为强制猥亵罪(被害人年龄大于14岁)或猥亵儿童罪(被害人年龄小于14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审判员张华审判过5起此类案件,他表示,性侵犯未成年人,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基本都是从重判决。
今年6月,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开展“清朗·2023年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将隔空猥亵问题纳入整治重点,重拳打击涉未成年人违法违规行为,旨在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营造健康安全网络环境。
“被猥亵”
“你想看。”8月12日上午,郭丽的关联QQ号收到这样三个字,被关联者是她9岁的女儿小敏,她不得不敏感起来,立即点了进去,聊天记录让她难以置信。
对方是一个昵称为“浅笑心柔”、性别设置为女、年龄设置为20岁的网友,前一晚19点29分,“浅笑心柔”给小敏拨打了时长3分32秒的视频电话,接着又发了一段18秒的色情视频……
12日中午,郭丽赶回家,问女儿在视频电话里看到了什么,小敏说什么都没有看到,“我当时还是比较平静,没有打骂她。”当晚,郭丽报了警。民警告知需联系网安查询,让她回家等待。
13日,她对女儿说:“我们已经报警了,前后证词不一致警方是不会采信的,你实话告诉妈妈,在视频电话里有看到什么吗?你们又说了什么?”这次小敏松了口,坦言自己看到了对方的隐私部位。
小敏使用的是一部辅助完成作业的旧手机。郭丽记得,8月上旬的某天晚上,女儿操作学英语的APP时,学着学着把声音关掉了,“我想看她到底在干什么,她就拼命抢手机不让我看。”
郭丽告诉记者,她最终在隐藏会话里又发现了六个网友向小敏发送过粗俗色情的文字消息,小敏向其中两人发去了自己私密部位的小视频,小敏解释,之所以给他们发,是想交朋友。
16日,郭丽带小敏到当地人民检察院,经负责未成年案件的检察官温柔询问,小敏承认,自己也同时和几个网友互相发送过视频和照片。
8月12日中午,有人查到了“浅笑心柔”的手机号,号码属地显示为内蒙古鄂尔多斯。郭丽打了两遍,对方接通——“你的QQ叫浅笑心柔对吧?”“嗯。”一个男声回答。“你给我女儿发什么呢,你一个成年人给未成年人发色情视频是吧。”听到这里,对方挂断了电话。
下午,郭丽在公共社交平台发布了此事。晚上九点左右,内蒙古鄂尔多斯警察打电话告诉她已找到“浅笑心柔”,其为一名40多岁的中年男子,警方请她协助调查,收集发送相关证据。
8月14日,鄂尔多斯警方再次致电郭丽,让她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做笔录,8月18日,她拿到了当地派出所带有“被人猥亵”字样的报警回执单。8月30日,她拿到公安局于24日开具的立案告知书,案由为“被猥亵”。
5年起诉“隔空猥亵”犯罪上千人
也是通过小敏事件,郭丽第一次听说了“隔空猥亵”这个词。
2022年10月,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报告指出,近五年来,未成年人被侵害犯罪持续上升,其中“隔空猥亵”侵犯未成年人案件高发、频发,未成年人非常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网络猎物”。
今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这意味着,隔空猥亵已明确入罪。
而从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隔空猥亵”案件,在全国多地已有判例。
日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例。2022年12月,被告人张某通过发送微信红包,引诱被害人(女,案发时9岁)自拍录制并发送隐私部位及裸照的不雅照片十余张、视频一段。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为满足性刺激,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女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案件也于近日宣判。被告人孙某某在2022年10月通过网络游戏平台添加被害人小红(化名,女,14岁),以带打游戏升级为由让被害人与其交往,多次让被害人拍摄隐私部位照片及视频供自己观看,并让被害人与其裸聊。后因被害人拒绝,孙某某便以要公开裸照等作为威胁,强迫小红继续拍摄发送以及裸聊。小红不堪重负产生自杀行为被老师救下后向警方报案。经查,孙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对另外两名未成年被害人实施猥亵。孙某某因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法治日报》,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为例,自2021年至今,该院共受理隔空猥亵儿童案件11件,涉案的未成年被害人普遍年龄较小,最小的9岁。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未成年人检察厅)厅长那艳芳在今年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网络犯罪,如针对通过网络聊天胁迫女童自拍裸照上传的行为,2018年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确立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视同线下犯罪的追诉原则。至今,起诉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1000多人。
以被害人陈述为证据核心
“隔空猥亵具有猥亵儿童罪的基本犯罪特征,包括犯罪主体、认知、侵犯行为等,实际上是现实中发生的一切出现在了网络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审判员张华审理过5起此类案件,其中,他于2018年二审终审的曲某某(网络)猥亵儿童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12月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一。
据裁判文书,被告人曲某某通过QQ冒称童星核审小组工作人员,以审核童星需先行检查身体发育为名,诱骗、唆使11名被害人在视频中自行脱掉衣裤,自我实施猥亵等行为。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曲某某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性侵犯未成年人,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基本都是从重判决。”张华介绍,与其他案件相比,隔空猥亵(儿童)案的判决难点在于证据的认定,成年行为人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抗审能力、往往规避法律,未成年被害人天然弱势、对网络另一面的凶险茫然不知。近些年,学界和司法界对性侵犯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规则的认识逐步趋于统一,“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转化为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当被告人存在不供认情形,应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完整性、印证性和合理性,并以被害人陈述为证据核心构建证据链条,进而认定犯罪事实。
“基本不存在定性难的情况。”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明以辩护人身份代理过两起隔空猥亵案件,他解释,被告人的供认、被害人的陈述、聊天记录的呈现都充分的情况下,犯罪事实便清晰明了,被告人一旦实施了该行为,就构成犯罪。
“也有证据不足的情形。”王明称,此类案件由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进行查证,有时候,因被害人不出面或者不愿意说,这一指控就不成立。
张华还提到,“我们曾做过一份辖区内2013-2018年的统计,发现与网络社交有直接或间接关系(比如网聊后线下见面,从而被性侵犯)的性侵儿童案件占同期该类案件的30%左右,直接的网络猥亵占比也在10%左右。”
一份上海某区法院调查的2019-2021年互联网猥亵儿童案情况显示:被告人主要通过互联网发送淫秽物品,引诱、猥亵被害人裸聊、拍摄裸照等实施猥亵犯罪。两起案件的被害人因被告人行为变本加厉主动报警或告知家长后报警,一起案件是老师工作中发现情况报警,其余多为家长察觉后报警。与传统猥亵相比,隔空猥亵隐匿性更强、被害人裸照视频等可能广泛传播、被害人辐射面可能更广;由此得出结论,被害人出于好奇或受到金钱物质引诱较多,同时互联网监管不到位。
结合司法实践,张华概括出被害人的主要特征:年龄集中在10岁左右(一般不高于12岁、不低于8岁),青春期懵懂和自主意识觉醒,但认知和辨别能力不足;居住地多为三四线城市或边远地区。被告人往往是社会闲散人员,部分有同类犯罪经历,也包括一些习惯玩弄电脑服务器的技术人员;通常利用招募童星、做慈善等幌子,以物质利诱和许诺的方式,抑或假扮为老师、同学的身份进入聊天群,诱导被害人自愿互动。
如若双方都是未成年人,此类案件在审判上会作何考量?张华解释,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年满16周岁,实施隔空猥亵的,则达到定罪条件,但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行为人不满14岁的情况目前还没看到,这类案件不会进入司法程序,家长监护职责缺失的,公安机关会作专门教育处理;还有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或有家长代为承担人格权的民事判处责任。”
隔空猥亵的“手”到底有没有伸出屏幕?
记者在一些普法文章和案情通报的评论区看到,大众对隔空猥亵的认知主要分为两类:一类声音称,太恶劣了应该严惩、青少年防侵害教育迫在眉睫;另一类观点则认为,还好没有对小孩造成实质性伤害、万幸只是聊天……
作为多起案件主审法官的张华指出,尽管被告人与被害人不处于同一物理空间,没有身体实质性接触,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猥亵行为包括迫使或诱骗被害人自我实施猥亵。猥亵行为一旦通过网络实施,侵害面更广,更严重侵犯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
张华表示,视觉也会让大脑产生生理反应,颠覆以前“不可亵玩”的概念,部分未成年被害人在当时可能不以为意,但成长以后,童年的经历会对其性观念、性心理等造成直接冲击,有碍身心健康发展。“有的被害人情绪外露,受害后即有应激性创伤,有的则内向不易发觉,建议家长通过专业的心理评估来衡量孩子是否受到精神伤害。”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刘冰洁认为,评估隔空猥亵对被害人带来的伤害,需结合不同的性别、年龄、亲子关系、家庭对该情况的看法等具体情境去分析。
张华提示,若被告人受到刑事追究,被害人监护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为人进行心理诊疗费以及人格权等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已明确未成年被害人遭受性侵犯的心理诊疗费是物质损失);在要求物质损害赔偿的同时,并不影响以《民法典》规定获得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家长还可以通过观察孩子的学习注意力有无变化、成绩有无起落、对性方面的关注和认知程度有无改变等方式,来侧面判断。
郭丽和小敏的父亲已分开多年,“父亲”角色也就此从小敏的生活中消失。郭丽告诉记者,她从女儿很小的时候就开始读性教育绘本、讲相关案例,她想不明白,收到视频和被诱导发送视频的时候,女儿为什么不会害怕,为什么不跟她说。
“其实孩子不是不会害怕,他们的内心会存在一定震惊和恐惧,也可能因为好奇、觉得就像看动画片或者和自己不相干的东西。”中国性学会家庭性教育分会副主任委员胡珍分析,不愿主动告知遭遇隔空猥亵,与孩子曾经受过的家庭、社会的不当性教育有直接关系:性是不好的、是羞耻的、是不学好的。
她归纳了隔空猥亵可能会对被害人造成的四种衍生性伤害。其一,若此遭遇得到了负面评价,孩子将对父母或老师产生疏离;其二,当被不恰当的方式所教育,会丧失自尊心;另外,加剧对网络的恐惧感;以及还未被发现的侥幸心理,即认为看了这些也无人知晓、自己的身体也没有被真实触摸,甚至收取了对方钱财,久而久之难以形成被侵害的意识。
她指出,隔空猥亵已然发生就是性侵,家庭和学校要用孩子听得懂的语言反复澄清两个误区:没有碰到就不受伤害,没有反抗就不算伤害。
隔空猥亵问题纳入网络整治重点
在张华看来,预防或减少该类事件,需社会各界通力合作。一方面,家长不应谈性色变,而要做好正面疏导与反面教育,让孩子建立心理防范。另一方面,随着网络使用普及率的低龄化,互联网平台要落实监管责任。此外,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号检察建议,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幼儿园儿童和中小学学生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设立监护指导制度,加强教师自我教育,传递预防性侵害的理念。强化管理无业人群、升级对影视作品及出版物的巡查和有关责任人的追究、认可并参与相关组织开展的性教育活动、司法人员从重处罚被告人等等,也都是不可忽视的方面。
“当隔空猥亵已经发生,被害人方需及时保留物证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张华指出,可能有些家长会妥协于行为人拿出的巨额赔偿,但这类案件不提倡刑事和解。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要依法严惩;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根据《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岁之日起计算。“所以在保留基本证据的前提下,被害人成年后依然可以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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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日,《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开始施行。第十三条明确,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各项义务,依法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用户账号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和登录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用户提供诱导其沉迷的相关产品和服务,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
今年6月,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开展“清朗·2023年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将隔空猥亵问题纳入整治重点,重拳打击涉未成年人违法违规行为,旨在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营造健康安全网络环境。
郭丽决定在公共社交平台发表女儿遭遇及维权过程的时候,她给自己起了“为女而战2023”的昵称,“这个‘女’,不单单指我自己的女儿,也指其他遭遇不公、但维权之路艰难的女性。”
9月5日,新京报记者就办案进展致电警方,鄂尔多斯办案民警回应正在进一步固定证据 。9月6日,郭丽户籍所在地警方表示因网络作案相对隐蔽,案件仍在调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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