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石家庄的曹先生反映称,去年3月到石家庄汇通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时候,竟然查到自己是此前一起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曹先生说,这起案件于2016年已经结案,当时已经排除与案件无关,他也不知道此前被录入公安办案系统。当他要求公安局删除这条记录时,得到的答复是“不可以”。
“我把当年的判决书都找出来了,这起案件跟我没有任何关系。”曹先生向红星新闻表示,无奈之下他只能拿着判决书到涉案所在地的石家庄市赵县公安局,证明自己与“固城村皮革加工点污染环境案”无关,然后才能在自己所在辖区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曹先生到赵县公安局开具的证明
曹先生看到公安系统里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证号、地址登记得清清楚楚,他担心“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会对下一代造成不良影响。“关键是这个案子与我无关。”
根据曹先生提供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当时曹先生的前妻和其他两名合伙人员因暗设作坊,在赵县固城村一车间内私自加工皮革。2014年2月中旬至2014年6月份,将大量未经处理的废水排入固城工业园区市政管网。最终,曹先生的前妻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案件中,曹先生为十多名证人之一。
曹先生说,当时公安办案人员把他叫过去问了下情况,最后证明皮革厂污染与他无关,当时他并不清楚自己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这个案子在2016年8月份已经结案了,去年3月他去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时候,才知道自己在公安系统里被列为了犯罪嫌疑人。
对于曹先生反映的问题,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赵县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处理这件事的王警官。他向红星新闻表示,调查之后发现曹先生当时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在手续上是没有问题的,而犯罪嫌疑人并不是罪犯,只要没有判刑都不会对下一代造成影响。
“这个案子是当年办的,不是我办的,因为他有这个嫌疑,把他录入嫌疑人之后才能进行合法传唤或者走相关程序。”王警官解释说,公安机关不可能平白无故把一个人的名字录入刑事案件里面。目前这个事情已经结案,河北省公安厅的回复是犯罪嫌疑人记录不能消除。
对于曹先生的遭遇,上海市汇业(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利娟律师表示,犯罪嫌疑人是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一个称呼,是指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是值得怀疑的对象,但不是确定的罪犯。曹先生所涉案件已经宣判,案件确认与他没有关系,也就没有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了,如果没有其他法定原因的话,这个记录就应撤销。张律师建议曹先生可以与公安机关沟通撤销记录,如沟通无果可以考虑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权益高级合伙人李送妹律师认为,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二条,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曹先生即为无罪人员,只是要求公安删除登记在公安系统里的犯罪嫌疑人记录。研读上述规定可以发现,该规定只规定了查询的权利,没有规定删除的权利。
“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根据办理案件的需要将某人列为犯罪嫌疑人,记录在公安机关的系统里,作为公安机关的办案过程留痕。这样的痕迹、记录不同于犯罪记录,不会对公民产生影响。”李送妹律师表示,这些痕迹、记录是不会公开的,如果因不当公开,产生了对曹先生不利的影响,曹先生可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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