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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将超龄老年就业人员纳入社保 具体情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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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接受@中国新闻周刊 采访时表示,在各地法院判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因劳动者超龄而不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被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的情况出现。

  根据劳动法规定,60岁以上人员就业,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无法为超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上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

  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超过退休年龄仍在工作的现象非常普遍,他们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对于60岁之前没有办理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的人来说,这种现实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明显冲突。

  因此,建议将超龄老年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或工伤保险体系。在制度修改完善之前,可由国家相关部门联合出台规定,对超龄老年人在工作中受伤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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