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被告人孙某利用其担任阜南县某中学教师职务之便,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多次在教师办公室、其开办的“小饭桌”房间内等地,对学生苗某某等14名学生实施猥亵。这些受害学生均为未成年男生,其中有10名男生案发时不满14周岁,4名男生已满14周岁。
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行为分别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并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同时,鉴于孙某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为预防再犯的发生,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教育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判决其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禁止从事教师职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孙某不服判决上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教师本是学生追梦筑梦的引路人,学生对教师有着天然的信任和依赖。作为教职人员应以身作则、立德树人、为国育才,而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猥亵等性侵行为,不仅对成长期的孩子造成身体伤害,更会导致心理上的摧残。“我院发布此案,是希望以此来唤起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多方合力,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平安、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